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9號原告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梅雀 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 被告 許齡文 訴訟代理人宋斌宏
一、以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惟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9,800元,尚不足新臺幣7,535元。
二、惟原告於訴訟中即104年8月17日已補繳14,960元,故無需再補繳(至溢繳部分俟本裁定確定後再另行裁定退還),今因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所爭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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