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志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收受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嗣上訴人於同年8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認事用法諸多違誤,上訴人殊難干服」等語,其餘並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理由書,為此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得依法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