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王寶團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被上訴人 陳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