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賴富榮 被告 陳光軒 上列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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