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啓發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七編號1.「應沒收物品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403萬624.3元(380萬7,406元+22萬3,21
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七編號1.「應沒收物品名稱」之記載「美金403萬324.3元(308萬7,406元+22萬3,218.3元)」,係「美金403萬624.3元(380萬7,406元+22萬3,218.3元)」之顯然誤載,且該項文字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
┌──┬─────────────┬──────────┐│編號│應沒收物品名稱│備註│├──┼─────────────┼──────────┤│1.│美金403萬324.3元│被告陳啓發之不法所得│││(308萬7,406元+22萬│(未扣案)│││3,218.3元)││└──┴─────────────┴──────────┘更正後附表七編號1.:
┌──┬─────────────┬──────────┐│編號│應沒收物品名稱│備註│├──┼─────────────┼──────────┤│1.│美金403萬624.3元│被告陳啓發之不法所得│││(380萬7,406元+22萬│(未扣案)│││3,2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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