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 王見賢 上訴人 王文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被上訴人 徐榜秀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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