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6號

原告 羅惠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博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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