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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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46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鄭弘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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