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76號
原告 林笑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
被告 葉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4年1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甄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76號
原告 林笑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
被告 葉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4年1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