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76號

原告 林笑

訴訟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

被告 葉耀元

葉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4年1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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