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訴人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上訴人富圓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豊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2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4,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