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4號上訴人富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豊田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被上訴人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