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錦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錦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3493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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