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1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