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蘇陳玉鳳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5087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陳玉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蘇陳玉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蘇陳玉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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