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晶榕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晶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晶榕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月2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6年1月12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之判決,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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