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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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原告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