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媛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莊心雅
被   告  謝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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