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