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惠 再審原告 李榮基 再審被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再審事件,經核關於再審原告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陣公司)、李榮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87萬5,000元、1,2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依序為11萬8,518元、18萬6,9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