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 廖佳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代理
黃欣欣 律師
林佳慧 相對人 劉泳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本院111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之本案訴訟,係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該本案訴訟即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1億8000萬元本息確定,聲請人已依該確定判決如數履行完畢,有卷附本案訴訟歷審裁判、兩造間存證信函及匯款單4紙可憑(見本院卷第5至75頁)。則相對人就該項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假扣押原因應已消滅。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譚德周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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