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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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之綠色錠劑伍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雖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毒偵字第38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次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之綠色錠劑5顆,係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疑似毒品之綠色錠劑
5顆,經送驗後確呈毒品陽性反應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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