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盜版光碟1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而被告因前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2525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