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父親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以被告父親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是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爰審酌被告雖坦承犯行,惟其所犯強盜罪嫌,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實難進行審判,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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