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288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