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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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3月間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㈡字第3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848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