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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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09號原告磐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宏鑫 律師被告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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