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被告 蔡和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定期傳訊,因被告居住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下午2時25分準備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和佑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定期傳訊,惟被告住居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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