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調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調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許瓊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醜詹煌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一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請求金額新臺幣捌萬元中各項請求項目、請求金額各為
何,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請求醫療費用若干元,請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並加附繕本貳份。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陳醜、詹煌章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06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
9年度訴字第630號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聲請人對相對
人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命聲請人限期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㈡又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僅概括記載相
對人二人應給付80,000元及利息,而未具體敘明所主張之各
項請求項目、請求金額為何,亦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屬原
因事實不備,核與法定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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