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