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江其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古鳳玲┌──────────────────────────────────────────────────────┐│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豐麒企業社 江明彥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105年11月30日│30,000元│UA二五0二一五│江其││2││行│││0│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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