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傑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原氣蛋生茶葉蛋4包」應補充更正為「原氣蛋生茶葉蛋4包(每包內含8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陳明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物品已發還賣場安全課員 賴柏安 取回(參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卷第47頁);兼衡其前未曾因刑事案件受刑之宣告(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頁),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清潔工、經濟狀況勉持,罹有躁鬱症(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速偵卷第31、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得之原氣蛋生茶葉蛋4包(每包內含8顆)及義美蝦捲1盒,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630號被告陳明傑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傑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之愛買商場地下1樓賣場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原氣蛋生茶葉蛋4包及義美蝦捲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68
5元);得手後,藏放入外套、衣服口袋內,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結帳其他商品後,欲經過收銀台時,為店內安全課員賴柏安發現,並攔下陳明傑後報警。嗣警獲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上開茶葉蛋及蝦捲(已發還賴柏安),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柏安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愛買之損耗預防紀錄表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銷售明細、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明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檢察官廖聖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宗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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