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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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台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安泰商業銀行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登報公告資料。
二、 陳明 陳明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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