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3號
101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德根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10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德根前依法傳喚未到庭,乃因傳票為其姊收受,其姊智能不足而未告知至未到庭,且其脊椎罹患疾病需就醫所致,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已因另案送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午字第1173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原羈押處分,業因被告另案送執行而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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