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漢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系爭本票發票人為閎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劉漢梁。如欲對劉漢梁為請求,應 陳明 基於何項法律關係及其請求原因事實,並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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