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曾勇龍 被告 謝雲丞 上列被告侮辱罪案件(101年度桃簡字第595號)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翁毓潔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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