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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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燿輔佐人于張雪霏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于燿與告訴人甲女(卷內代號3501-HV100
1,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素不相識,於民國100年8月27日下午6時許,見甲女獨自一人在桃園縣○○鄉○○路○號前,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走過甲女身旁之機會,伸手捏甲女左胸1下,甲女旋大聲斥責「色狼」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之性騷擾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1年3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死亡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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