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事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事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事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妨害│有期徒刑伍月,如│101年9月│高雄地院101│101年12月│同左│102年1月│││自由│易科罰金,以新臺│24日│年度訴字第│28日││31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9號│││││││││││││├─┼──┼────────┼─────┼──────┼─────┼─────┼─────┤│2│施用│有期徒刑肆月,如│101年9月│高雄地院102│102年1月│同左│102年2月│││毒品│易科罰金,以新臺│25日上午10│年度簡字第│23日││19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時40分回溯│178號││││││││1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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