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速花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王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2,382元(即不利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