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華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慈香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45,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