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6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勻怡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