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全字第75號
聲請人 謝念樺
相對人 張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新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假扣押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