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2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慶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35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52弄26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繼承人 王詹密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