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被告 曾羽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宋恩同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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