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陳國清 相對人中山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中山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組織變更,於第17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中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4條修正案,業經教育部民國
108年11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28407號函同意核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9月29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經聲請人提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108年9月29日第17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為據,並經教育部於108年11月7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080128407號函覆同意核定。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捐助章程規定,乃因相對人所附設之進修學校轉型為「進修部」,而將現行章程第4條「並附設進修學校」記載刪除,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第四條││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並附設進修│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其地址為││學校,其地址為高雄市大寮區│高雄市○○區○○里○○路七││會社里正氣路七九號。│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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