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嘉豪 、 王鎮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柒拾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