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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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債權人長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其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