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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