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70號聲明人丁○○○
乙○○
6樓甲○○
號丙○○
號戊○○
號9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女 邱春娥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子 邱璧暉 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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