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4月3日死亡,有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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