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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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銘享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連懿婷